2019年12月6日教育部官网刊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93号(教育类061号)提案答复的函》,全文如下:
一、关于政府尽职履责,树立社会资本方投资信心的问题
我国大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先后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这都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体系也在逐步完善。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教发函〔2017〕88号)等,中央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重点政策是一以贯之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将依据各自职能主动作为,形成合力,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关于采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方建设学校的问题
在教育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扩大教育资源,促进提高教育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是教育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立足国内实际,坚持稳重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积极推广在教育领域运用PPP模式。
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将教育作为推广实施PPP的重要领域,鼓励采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强调加大对基础设施补短板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的支持力度,引导各地在教育领域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
二是加强规范引导。构建法律+政策+操作指引+合同+标准的“五位一体”制度体系,制定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出台操作指南、合同指南、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加强项目库动态管理,制定印发指导性文件,强化规范运作,要求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并强调各地要依法依规将规范的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重诺守约。
三是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在示范项目评选、PPP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和中国PPP基金投资过程中,对民营企业参与项目给予倾斜,同时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明确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支持。
四是加大融资支持。会同有关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总规模为1800亿元的中国PPP基金,为PPP项目融资提供支持,发挥引导效应。截至2019年3月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中,共有教育类项目425个、投资额2471亿元,其中落地项目250个、投资额1430亿元。
三、关于购买民校学位,解决学位暂时供给不足问题
2012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 号)指出: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推行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人数拨付教育经费,适度扩大公办学校资源,尽力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购买民校学位做了积极地探索,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如2008年上海就开始实施政府购买民办学位的政策,2012年深圳市出台《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等等,在购买经费、购买程序及信息公开等方面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加强了监督和监管。
同时,教育部也将继续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落实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的责任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督导检查,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关于监管关联交易,防止举办者恶意抽逃资金问题
实践中,一些民办学校通过不合理的关联交易违规变相取得办学收益。针对这种情况,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等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规范和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强调,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同时,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每年应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对民办学校进行年度检查时,一般都会重点检查民办学校学费收取与支出等财务管理情况。
今后,教育部将进一步推动各地加大民办学校年检力度,发挥年检工作对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费用合法、合理支出的重要作用。关于设立学校资金专用账户并在主管部门备案,对资金往来进行监管的建议,值得研究。不少省市在地方民办教育政策文件中也都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核算和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实践中,上海市等一些省份也已经开始在这方面进行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下一步教育部也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和监管。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10月10日